男子一月内三次盗窃领刑一年
本报隆林讯
为获取不义之财,一名“80后”男子1个月内3次实施盗窃,最终换来牢狱之苦。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旷赔偿失主班某经济损失5元、赔偿被盗单位“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66元;被告人杨某旷所获赃款26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旷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局附近,发现班某将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停放在公路边,杨某旷趁班某离开之机,遂将该摩托车尾箱撬开并盗走两个女士手提包。杨某旷从包内取出一台白色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954元)、居民身份证一张、100元面值港币一张及5元人民币一张(已被花掉),还将两个女士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藏匿在隆林县城往隆百高速公路入口路段公路边的一个废弃的房子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班某。
4月14日20时许,杨某旷驾驶摩托车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出铝车间门口堆放成品铝锭处,用其随身携带的匕首把包扎好的铝锭包装带割断,盗得两条铝锭(价值666元)。后杨某旷将所盗得的两条铝锭卖给一名收废旧的男子,获得赃款260元,随后杨某旷将所获赃款挥霍一空。
4月16日20时许,杨某旷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厂区内,用同样的方式盗取铝锭五条(价值人民币1664元)。杨某旷将盗得铝锭搬到摩托车后架绑好,准备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值班保安当场抓获。□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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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隆林各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