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仍购买 隆林一女子被处罚
本报隆林讯
明知他人提供的摩托车是偷盗所得,一女子却贪图便宜购买。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蓝某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5000元;韦某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5000元;蓝某仙所退缴赃款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6月的一天,蓝某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社区自家废旧收购店内以100元的价格向陆某才购买一辆女式黑色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之后蓝某仙又以同样的价格将摩托车转让给韦某飞,韦某飞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购买。经查,该摩托车系陆某才伙同他人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公路边所盗。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依法扣押的摩托车发还给失主徐某英。
在审理过程中,蓝某仙亲属代为退缴赃款100元。□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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