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男子状告公安局
本报隆林讯
一男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因不服该处罚而状告公安局。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今年3月28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天生桥派出所民警在天生桥镇岩卡村委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有4名男子从居民陆玉某的房屋内逃窜出来,形迹可疑,民警立即围堵,成功拦截两人。经现场盘查,两人分别为唐龙某和唐坤某,均系贵州省盘县新民乡人,两人自述刚才他们四名男子在陆玉某的房屋内进行赌博,发现有民警到来立即逃跑。民警在唐龙某和唐坤某携带的物品中查到了大量现金,随后立即对陆玉某房屋进行检查,发现陆玉某房屋客厅的一张圆桌上有一副散乱的扑克牌。
民警将唐龙某和唐坤某带回派出所,据两人供述,在陆玉某房屋内与唐征某、“小永”(真实身份不明)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活动,并称逃跑的两人分别是唐征某和“小永”。办案民警对唐龙某、唐坤某随身携带的现金分别进行扣押,其中扣押唐龙某现金41347元,扣押唐坤某现金6410元。另外,唐龙某称被扣押的现金中有4万元是唐征某逃跑时交由其保管的。
4月16日,天生桥派出所传唤唐征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唐征某辩称其于3月28日携带4万元现金到天生桥镇考察鱼苗,其所带的全部现金交由唐龙某保管,没有在场参与唐龙某、唐坤某等人进行的赌博活动。经报请审批,隆林公安局于4月16日对唐龙某、唐坤某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唐征某是否参与赌博继续调查。
5月15日,唐征某自行到天生桥派出所陈述其于4月16日的《询问笔录》内容与事实不符,并供述其参与唐龙某、唐坤某、“小永”进行赌博的事实,但其所携带的4万元现金中,只拿出15000元作为赌资,在民警到来时,将全部现金交由唐龙某保管后逃跑。经报请审批,隆林公安局于5月15日对唐征某作出罚款500元、收缴赌资14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唐征某曾因另一赌博行为,于4月1日被隆林公安局处罚,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的决定。
法院认为,隆林公安局天生桥派出所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唐征某等人涉嫌赌博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从立案调查,进行证据保全措施,扣押涉案资金,报请行政审批,制作处罚告知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经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其次隆林公安局依据唐征某、唐龙某、唐坤某、陆玉某的询问笔录内容以及现场查获的涉案工具、资金,结合涉案违法人员的行为内容和目的、下注金额等具体情况,认定唐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事实,其所依据的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唐征某在该案诉讼是提出其没有参与唐龙某、唐坤某等人进行的赌博活动,其被扣押的资金并非赌资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唐征某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隆林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原告唐征某的违法情节,对其作出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赌资145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的异议不能成立,故判决维持被告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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