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不成致人伤男子获刑又赔钱
本报隆林讯
俗话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与朋友举杯共饮,本是人生一大乐事。但遗憾的是有些人往往几杯下肚,便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做出伤害朋友的事来。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3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与朋友黄某、韦某等人在隆林某饭店吃饭,期间林某劝酒,坐在旁边的韦某不愿喝酒。为此,二人发生争执,林某便用酒杯将韦某右脸部划伤。今年1月26日,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韦某伤情为轻伤。案发后,林某赔偿了韦某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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