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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抢劫路人 三男子领刑

百色早报 2014-01-15 01:49 大字

 

本报隆林讯

 

为筹毒资,一名男子在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机,盗走了他人的一台诺基亚N73手机。后又与其他2人用盗来的手机“碰瓷”抢劫路人。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赵飞、陈强、陆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3年6月29日上午10时,小黄在隆林客运站附近行走时,有人从背后拍其肩膀,说小黄碰落了他的手机,还捡起地面上的一个烂手机给他看,要求其赔钱。这个人就是赵飞。小黄不愿赔,被赵飞抓住不放,这时陈强和陆雨从附近走来要帮赵飞问小黄要钱。3人说手机买价999元,要小黄赔400元,小黄还是不愿意赔,并说钱在其父亲身上,想借机脱身。赵飞抓住小黄的衣服不放,陈强用刀抵其背后,威胁说不给钱就捅死他。小黄害怕,只好从上衣右口袋里拿20元钱给赵飞,赵飞嫌少,动手从小黄身上搜出150元钱,陈强从小黄手上扯走那20元钱,此时110民警的巡逻车刚好到附近停下,赵飞陈强见状赶忙逃跑,陆雨则被警察抓获送至派出所。

6月30日,赵飞、陈强又以同样的手法,在隆林县城食品公司桥头,故意与小龙发生碰撞,并以小龙碰掉其手机为由,向小龙索赔,因小龙不愿赔偿,后赵飞、陈强便强行从其身上搜出现金280元,并将小龙手上的一台手机抢走。被害人报案后,2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最终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陈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陆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黄赫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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