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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持假身份证结婚受骗女子状告县民政局

百色早报 2012-11-17 05:20 大字

 

本报隆林讯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马彩艳诉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行政许可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2004年9月29日颁发的桂隆结字第700400521号《结婚证》。

2000年,马彩艳在南宁市打工期间,认识了自称“韦军昌”的青年。在交往中,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9月29日持《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该县民政局经初审、受理和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后,当场给予登记和发证。马彩艳与“韦军昌”婚后继续到南宁打工。除登记结婚、马彩艳生育孩子、给孩子操办满月酒和2007年春节,“韦军昌”到过马彩艳家几次外,双方至今已有6年未见过面并完全失去了联系。马彩艳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今年5月中旬,马彩艳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提供相关证据,马彩艳分别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派出所和良庆区南晓派出所申请查询,新州派出所核实:马彩艳的丈夫“韦军昌”与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那排坡22号韦军昌非同一人。南晓派出所核实:与马彩艳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的“韦军昌”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属于虚假证件。马彩艳发现受骗后,于今年6月5日向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经该民政局审查认为,民政局无权撤销该《结婚证》,马彩艳遂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因审查不严给予登记和发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错误,导致行政登记和发证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艺林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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