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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子入户盗窃 连盐和锄头都不放过

百色早报 2016-10-26 00:00 大字

 

本报凌云讯

 

 

张某在2010年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获刑,但他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多次窜入农户家偷盗生活用品。近日,经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他分别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0年1月25日,凌云县36岁的张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次年4月才刑满释放。回家后,张某仍不思悔改,反而干起了偷盗勾当。2015年12月至今年1月期间,张某采用破锁撬门的手段先后5次分别窜入邻村居民家中,偷走村民的腊肉、大米、食用盐、锄头和手电筒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024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温丽花

 

韦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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