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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闯农家被狗咬伤自担责

百色早报 2015-07-29 14:37 大字

 

本报凌云讯

 

 

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陈某擅闯农家被狗咬伤,原告陈某被一审判决自行承担其因此被狗咬伤的全部损失。

原告陈某到被告郑某家所在村子喝喜酒,看到郑某家中无人,便翻墙跃进郑某家欲采摘院中的大葫芦。郑某家中拴养的狼狗看到有陌生人进入,便挣断绳索将陈某咬伤。陈某受伤后被送至凌云县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左正中神经损伤。陈某几次与郑某协商医药费未果,遂将郑某诉至凌云县人民法院,要求郑某支付自己因被狗咬伤支付的医药费共计6200元。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在家中拴养狗守护院子并无不妥,在外出时也将大门锁上,已尽到管理人的责任。陈某在发现被郑某家大门上锁、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翻墙进入被告家,被狗挣断绳索咬伤,对损害后果的形成负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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