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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古石碑里的历史印记 □杨光茂 文/图

百色早报 2013-08-16 04:47 大字

宪禁革碑  

在凌云县博物馆门前的碑廊里,遗存有一块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的古石碑,碑名为《宪禁革碑》,高130厘米、宽62厘米、厚10厘米,碑上的文字大部分已模糊不清。

笔者对碑上模糊的文字进行长时间的辨识和考证,发现此碑的内容是: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凌云县奉广西布政司和泗城府的命令,检查全县官庄禾谷的收支,是否存在私征加派、借名充公、不行详报等行为。

据凌云史料记载:清雍正五年(1727年),泗城府改土归流(废除土官统治,改派流官管理),改土归流后,原属岑氏土司的官庄公田被没收入公,为加强对官庄公田的管理,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广西布政司下令到改流初期的泗城府(辖西隆州、凌云县、西林县)饬查。

凌云县检查后,汇报了二十八万零七十斤官庄禾谷的开支情况,“额征官庄,禾把谷二十八万零七十斤,内除牛租、谷种及拨支右江镇标分防泗城汛兵丁粮二十万斤外,尚余禾谷八万零七十斤,以五万斤缴府为班役餐食等费之需,以三万零七十斤留给县役饭食”。告示了耕种官庄者每年应缴纳的谷数,“每禾把一百斤,零缴七十一斤,每禾把谷十斤 ,止须缴纳良谷七斤二两”。禁革了改土归流前的陋规,严禁官役“再有征收情弊”,严禁书役人等“再收分外,需索外取颗粒”。

碑的全文如下:

宪禁革碑

奉  广西泗城府凌云县正堂黄  为通行饬查事案奉

本府正堂商  宪牌案奉

布政使司叶  宪牌饬查州县征收粮额、银米,有无私征加派,借名充公,不行详报之项,查详候酌核办,如无即据实出具,并无捏饰印结,详府加结,详司备案等,行府到县,奉此。

额征官庄,禾把谷二十八万零七十斤,内除牛租、谷种及拨支右江镇标分防泗城汛兵丁粮二十万斤外,尚余剩禾谷八万零七十斤,以五万斤缴府为班役餐食等费之需,以三万零七十斤留给县役饭食。详询改流之始,原办章程,初因边地苦役,所给工食,不敷养赡,是以因地制宜,留此有余,并非以公济私,并非私征派累,侵收入已可比,伏思此项禾把,虽官庄剩余之谷,究未详定有案,似不便自行收支,给所有原征官庄余谷八万零七十斤,应请于乾隆二十五年为始,勒石永远禁革,相应具册结详,候核转□□,详府转详。奉布政使司叶批:凌云县征收官庄禾谷,此据查明自改流以来,相沿陋例,留给府、县各役餐食之需,并无存剩。如详转饬,即行出示晓谕,永远禁革,倘官役再有征收情弊,即行严揭,详□循徇。

为此示仰县属一应人役及耕种官庄佃户人等知悉,嗣后完纳官庄禾谷,查明每年完纳谷数,每禾把一百斤,零缴七十一斤,每禾把谷十斤 ,止须缴纳良谷七斤二两,尚有书役人等,再收分外,需索外取颗粒,一经访查,定行严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为碑中看不清的字)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  立

碑文第一段里“饬查州县征收粮额、银米”,这里的“州县”,是指泗城府所辖的“一州两县”,即西隆州、凌云县和西林县。据凌云县历史记载,凌云于宋皇佑五年(1053年)设置泗城州,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升州为土府,乾隆五年(1740年)府下设西隆州、凌云县、西林县,此碑刻于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与泗城府境内凌云县的建制是一致的,证明凌云县是在执行省、府一级的公文。

碑文第二段里“额征官庄,禾把谷二十八万零七十斤”,这里的“官庄”,涉及到泗城岑氏土司官庄公田的历史。根据历史资料得知,土司统治的范围内,土地和人民均属土官所有,土官把土地分成许多种类,让人民耕种。“官庄”是指土司辖境最好的土地,分给农奴耕种后,收入一般作为土官的薪水和各项支出,也称“养印田”、“荫免田”。土官同时把一部分官田划分给大小土目,“土目”就是土司所属员司的称号,这部分田也由农奴耕种,收入作为土目的开支,或称目田,或称哨田,或称亭田。土官还把一部分官田划分给官族,叫做“私庄”,也叫“官族田”,由所属农奴耕种,收入归官族所有。土司辖境数量最多,种类最繁杂的是“役田”,也是官田的一种,耕种者要向土官服相应的劳役,如“挑水田”,耕种此田的人要为土官衙门挑水,“马草田”,耕种此田的人要为土官衙门割草喂马,“舂米田”,耕种此田的人要为土官衙门舂米、挑水、洗衣等,“茶水田”,耕种此田的人要为土官衙门烧茶水,清洗茶具。岑氏土司就是靠辖境的土地,统治和奴役属民几百年的时间。由于泗城府最后一位土官岑映宸横征暴敛,欺压百姓,激起民众不满,清政府趁机于清雍正五年(1727 年)将泗城府改土归流,将岑映宸流放到浙江去安置,派遣流官来管理,并把红水河以北原泗城府属地划入贵州省。改土归流时,要求把岑氏土司的土地全部没收入公,但由于岑氏土司岑映翰讼冤,要求留下蒙养庄、城厢庄(也称印田庄)、下甲庄、央里庄四处庄田,共325 亩,作为改流后岑氏土司的食田,所以凌云县的庄田制度直到解放后土改时才最后废除。碑文中的“官庄”,是指被清政府没收的土司官庄,耕种者是向清政府缴纳粮额、银米而不是向土官服劳役。

碑文第三段里“查明每年完纳谷数,每禾把一百斤,零缴七十一斤,每禾把谷十斤,止须缴纳良谷七斤二两”,耕种者要缴纳70%以上的收入,这样的赋税算很重了,证明改流后凌云县耕种官庄公田的佃农负担并没有减轻。清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改土归流政策,有利于清朝的统治和管理,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维护了边疆稳定,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改流也留下一些弊端,有的地方存在以前的土官被改流了,下派的流官又成为新的土官,他们联合旧土目,利用改流前的沿袭陋规,共同向农民苛派,索取民财。从碑文来看,广西布政司虽然下令到泗城府所辖的州县饬查,严禁官役“再有征收情弊”,严禁书役人等“再收分外,需索外取颗粒”,但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土地所有制,以及改流初期地方的地主阶层增多,有旧土官土目、新官役书役等,使得农民减轻负担的愿望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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