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收购赃物一男子获刑受罚
本报乐业讯乐业县一李姓男子贪图便宜,为牟利收购他人盗窃得来的手机。近日,该男子被乐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黄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翻墙潜入乐业中学办公室,共盗窃老师代学生保管的手机55台,价值50000元。黄某盗窃得手机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销赃,李某为牟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黄某支付7490元购买得被盗手机23台。经乐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3台手机价值2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已经代李某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2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家属主动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理,法院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上述判决。□罗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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