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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对方“证明” 收购赃物被惩

百色早报 2014-08-19 00:22 大字

 

本报靖西讯

 

 

靖西县一改车店老板凭着对方写的一纸证明自己是车主的字据,就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下对方的摩托车,该店老板终因贪念触犯了刑律。近日,靖西县人民法院以该改车店老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吴某系靖西县某改车店老板。今年5月27日,马某敏等人将盗窃来的一辆女式踏板两轮摩托车拿到其店里卖给吴某。吴某怀疑该车的来源,但是对方称车是自已的,只是证件遗落不见了,表示可以低价卖给吴某。想到可以低价买进再高价卖给别人,吴某于是要求对方写张证明证实车辆是他的,对方写下证明后,吴某即以500元的低价收购该车辆。

后经查,吴某收购的车辆系郭某于5月17日凌晨被盗的车辆。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为2860元。破案后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韦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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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喻武强

 

通讯员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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