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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丈夫不合心意 妻子与人同居生子

百色早报 2014-09-12 23:44 大字

 

本报那坡讯

 

 

那坡县的小梅(化名)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了小孩,回家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结果被那坡县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01年,小梅与同屯的大军(化名)举行婚礼,由大军入赘到小梅家。2002年5月,小梅生育了一个女孩。2007年8月,两人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作为入赘女婿的大军没有很好的与小梅家人沟通,因此与岳父产生了隔阂,小梅与大军也为此产生矛盾。两人在处理家庭矛盾上也存有太多分歧,经常发生激烈争吵。2008年,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大军带着女儿回到其父母家生活至今,小梅则外出打工,不再与大军同居生活。小梅在外出打工期间,因寂寞认识了靖西县的一名男子,后来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孩。

2012年,小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庭起诉,要求与大军离婚,法庭经调查后认为他们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8月,小梅再次向法庭起诉与丈夫离婚。

法庭经查明事实后认为,小梅外出打工与他人非法同居,并非法生育一女孩,诉与大军离婚的理由没有充分的证据,离婚理由不成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韦永强

 

曹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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