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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酿出惨剧七龄童放鞭炮致残

百色早报 2013-06-03 03:53 大字

 

本报德保讯

 

 

7岁孩童小陆购买鞭炮自行燃放致右手伤残,店主无证经营被推上被告席。日前,德保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一审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小陆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3.8万元。

2012年春节期间,7岁的小陆独自在李某无证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名为“鱼雷”的鞭炮,在燃放过程中,小陆被炸伤右手,导致右手食指、中指末节断裂伤,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小陆家人共花去医疗费2604.20元。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陆的伤残等级为10级。事后,小陆监护人找到李某以其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给未成年人为由要求赔偿,但李某拒赔。为此,小陆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7.78万元。

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无证经营爆竹,应当知道“鱼雷”是市场上禁止自由买卖的违禁爆炸物品,也应当预见燃放“鱼雷”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危险,却仍然向其销售,且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警示,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对原告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小陆年仅7岁,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原告自身的损害结果亦负有监护责任。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监护不力,也应对原告发生的意外伤害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黄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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