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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搞爆破不提前预警老人惊吓坠楼死亡

百色早报 2013-06-19 03:48 大字

 

本报德保讯

 

 

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爆破导致人坠楼死亡的案件。

2011年9月8日中午,家住德保县那甲乡上央村的罗洪天午饭后到自家楼顶晒谷子,随着一声巨响,罗洪天惊慌失措,脚下踩空从楼顶摔落地上死亡,突如其来的横祸给罗洪天的家人带来了沉痛的打击。在将罗洪天入土安葬后,其家人罗容容等7人便开始为理赔问题奔波,但均无进展。今年2月27日,罗家人一纸诉状诉至德保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容容等7人诉称,2011年9月8日中午12时许,其父亲罗洪天在自家楼顶晒台上晒谷子,这时,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A13标段项目经理部、被告鄂州市塔桥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因修建德靖高速公路,在原告家附近山上开山炸石,实施爆破作业,被告没有事先发出预警通知,让村民转移到安全地带,随着一声巨响,强大的炮声震耳欲聋,致使原告的父亲罗洪天惊慌失措,脚下踩空从楼顶摔落到地上造成后脑颅破裂,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容容等人认为,父亲罗洪天的死亡与被告实施爆破有因果关系,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08949元。

德保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了三被告,但三被告置之不理,既不提交答辩状,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罗洪天的死亡与被告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另外,罗洪天的楼顶晒台没有安全防护栏,其在自家楼顶晒台上晒谷子受爆炸声惊吓而摔落地面,与其自家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21759.6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黄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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