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法院试行新标准判决人身损害案 原告获赔数额提高8万余元

安徽法制报 2020-01-07 10:49 大字

[摘要]原告获赔数额提高8万余元

本报讯(通讯员郭军 记者王原)2019年12月26日,岳西县人民法院适用城乡统一赔偿标准,对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这是2019年12月16日起安徽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岳西法院中关法庭判决的首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

2019年5月23日,朱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无责。经鉴定,徐某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徐某将朱某、钱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岳西法院经审理后,按安徽省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九级伤残的标准,认定徐某的伤残赔偿金为137572元(34393元/年×20年×20%)。如果按照原有标准,农村户口的徐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55984元(13996元/年×20年×20%),两者相差81588元。

据了解, 2019年12月16日起,自 全省各级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在人身损害案件当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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