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私分项目资金岳西四村干被判刑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陈华春报道身为村干,不想着带领村民发家致富,却将上级拨付的项目资金私分据为己有。近日,经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储某甲、储某乙、王某某、叶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四人均未提出上诉,6月23日,该判决已生效。
储某甲等四人均系岳西县莲云乡莲塘村人,案发前均为该村村干,分别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报账员等职务。
四人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7月先后六次利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采取隐瞒项目资金、虚列支出、虚报工程项目等方式共同侵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资金、道路工程款、防汛、防火经费、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等共计81048元。案发后,四被告人追悔莫及,将分得的款项全部退回,并将自己合法持有的32289元以及利用贪污来的资金共同入股的通真林场猕猴桃基地的股份无偿转为该村集体所有,以获取人民群众的谅解,希望能够继续留在自己曾工作了多年的工作岗位上。
但是人生没有彩排,每一次都是现场直播,主诉检察官告诉记者,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的底线,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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