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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嬉闹受伤,谁之责?

安庆晚报 2016-04-07 11:10 大字

[摘要]嬉闹双方、所在学校三方均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讯(闵浩峰

 

郭军

 

周国庆)学生在校嬉闹受到伤害,该谁承担责任?3月30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中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学生在学校受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嬉闹学生双方、所在学校均承担了相应责任。

2015年6月30日晚,岳西县某校学生储某和王某在晚自习下课期间嘻戏打闹,在追逐过程中,储某不慎摔倒,左手被学校走廊宣传栏上的铁片割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及时将储某送到镇医院进行包扎,因伤情严重,储某先后转院到安庆、上海等地进行治疗。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其左手构成九级伤残。各方就责任分担和损害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储某将王某及其父亲、岳西县某校诉至中关法庭,请求赔偿损失12万余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储某和王某都是未成年人,且事发在学校上课期间,庭前多次与各方沟通、听取意见,希望能促成调解,但收效甚微。3月16日,案件如期开庭,各方就储某受伤、治疗及伤情等事实无异议;学校认为储某自身存在过错,事发后学校及时将储某送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积极垫付医疗费,其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义务,不应承担或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王某父亲认为储某是自己摔伤的,且学校宣传栏存在瑕疵,其不应承担责任;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庭调解未果。

3月30日,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各方到事发学校进行调解。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言情下,最终各方达成协议,王某父亲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学校表示尽快办理有关手续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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