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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七个彝族农民工兄弟

安徽法制报 2016-03-17 12:00 大字

历时近一年,通过仲裁、诉讼,三次开庭,岳西法援中心援助的四川彝族七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经岳西县法院判决,被告方向七位农民工支付10多万的工资报酬。

2015年4月10日下午,两个衣衫褴褛的年轻人来到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诉说自己是来自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的吉古彝格和阿口天日,这次来岳西主要是代表七个彝族农民工追讨2014年在岳武高速安徽段YW-10标工地做工的10多万元工资。来以后,他们发现原来提供劳务的建筑公司在2014年底已退场撤走,并结清了全部工程款,现在不仅他们一年的血汗钱无处着落,连回家的路费也没有了。求告无门,他们只好求助于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中了解到,民工们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准确信息一无所知,手头上仅有带工班长陈某签字确认的一张民工工资记录,而此时陈某也早已离开了岳西。案件虽茫无头绪,但考虑到民工们的艰难处境,中心受理了该案,并当即指派办事认真、办案经验丰富的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主任鲍振华律师承办此案。为解决两位民工的燃眉之急,中心工作人员又自掏腰包,为两人提供了食宿和返回四川老家的所需费用。

接手案件后,鲍律师当天晚上利用休息时间向两位民工详细了解案情。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鲍律师先后到县劳动监察大队、县信访部门调取了某工程公司与某隧道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 10标项目部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农民工讨薪书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随后,鲍律师代理七位农民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5年5月5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5月8日,鲍律师代理民工们以某工程公司岳武高速安徽YW-10标项目部、某隧道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隧道公司提出对劳务分包合同上本公司印章的真假进行鉴定。同时,根据被告某工程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以“某隧道工程公司”名义与岳武高速安徽YW-10标项目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周某等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经三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了“劳务分包合同”上某隧道公司的公章系周某私刻,故该劳务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周某与某工程公司岳武高速安徽YW-10标项目部承担。因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周某和设立岳武高速安徽YW-10标项目部的某工程公司共同承担七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

判决书下达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援助律师正在代理七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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