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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户名义骗取银行惠农贷款

安庆晚报 2016-02-17 11:27 大字

[摘要]到期后不能归还,岳西某公司被实行双罚制

 

本报讯(汪红菇

 

记者周国庆)以农户名义向银行申请惠农贷款,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到期后不能归还,银行将农户告上法庭后,方知贷款并非农户所贷。15日,由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岳西县宝业塑料有限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博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1年1月份,岳西县宝业塑料有限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博文得知银行有一项“公司+农户”性质的惠农贷款,即农户为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申请贷款,企业提供担保,银行审核属实后便可取得贷款。曹博文便动员其家乡的亲戚朋友共17人,每人向岳西县某银行申请5万元贷款用于发展养蚕、窖茯苓等农业生产,由宝业塑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但双方同时约定贷款实际由宝业塑料有限公司使用和归还。2011年4月份,县某银行将17人的惠农贷款共85万元发放到农户的金穗惠农卡上后,曹博文将保管在其手中的惠农卡上的85万元全部取出用于宝业塑料有限公司的各项支出。2012年4月份,在贷款到期前,曹博文通过某银行自助机还清本息取得六个月的循环使用期限,贷款仍用于公司的各项支出。后因一直未还款,2014年县某银行将17户农户起诉至法院,农户向法院澄清事情原委后,法院认为可能涉嫌犯罪,于是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岳西县宝业塑料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曹博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由于《刑法》对骗取贷款罪中的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均承担刑事责任,岳西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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