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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将对“证据”进行调查

安庆晚报 2014-07-11 14:35 大字

 

热线曝光:2014年7月2日《这样的行政处罚让人不服》

新闻内容:6月25日上午,市民陈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称,去年,岳西县亮亮商贸有限公司胡某从我公司购买了一批白酒,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这是非法销售,并作出行政处罚。后这批白酒生产厂家向工商部门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不是非法销售,可工商部门却以“已作出行政处罚,不能更改”为由,继续执行错误的处罚决定。

热线追踪记者

 

汪秀兵

7月7日上午,陈先生告诉记者说,今年3月3日,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这样一段内容: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陈先生说,3月20日,这批白酒生产厂家将这份证据材料提交到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而他作为这起案件的“利害人”,在“规定”的60日内,向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关于要求纠正执法错误的信函》。3月26日,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出书面答复,决定对岳西县亮亮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陈先生说,可没有想到的是,60天过去了,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重新审查,也不采信厂家提供的“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信息”,更不给予答复,反而在今年6月18日,下发了催告履行通知书。

对于这样的行政处罚,7月9日上午,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局长告诉记者说,他们对此也十分重视,并将派人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详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如果调查结果事实清晰、(原有)证据充分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我们将维持该处罚决定;反之,我们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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