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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炸金花”被告人领刑十个月

安庆晚报 2014-06-17 14:44 大字

 

本报讯(胡剑峰

 

方琴

 

记者周国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资金是犯法的,但为了满足自己的赌博欲望,业务员张某不惜以身试法,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6月13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2年5月至8月份,被告人张某多次与项某、王某、余某等人在天堂、来榜等镇进行“炸金花”赌博。张某利用其担任一商贸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共计29200元用于支付上述赌博中个人所输赌资。2012年11月1日,张某接到岳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29200元已返还给其任职公司。法院又查明,被告人张某2008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在审理期间已代为退赃,且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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