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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干部受贿一审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4-03-12 21:01 大字

本报讯 3月7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法院查明,王某、王某某案发前分别担任某社区党总支书记、社区主任职务,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某广场项目工程的征地拆迁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7月份,个人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某房产开发公司财物,王某涉案标的共计39.9万元、王某某涉案标的共计20万元。案发后,两人家属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王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两人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退回全部赃款,庭审中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故做出上述判决。 (陈亮记者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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