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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偷吃“窝边草” 盗窃亲属3万元

安庆晚报 2012-06-01 20:11 大字

 

本报讯(郝青松

 

赵柯柯

 

记者

 

周国庆)在亲戚家做客,顺手牵羊偷盗亲戚现金3万元;案发后不但退出所盗赃款,还被判处刑罚与罚金,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5月28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

被告人祝某,女,农民。2012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祝某与丈夫严某等人到被害人严某(女,系严某胞姐)家中做客。午饭后,被害人严某之女李某提出送一件外套给祝某,祝某在被害人家里屋拿外套时,乘无人之机,将该屋棉被下一提包内的3万元现金盗走,并于次日将所盗现金藏匿于其父家一废旧纸箱内。

2012年2月5日,岳西县公安局店前派出所接被害人严某报案后,经调查走访,发现被告人祝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抓获归案。在其后的审讯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目前所盗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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