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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零工发生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安庆晚报 2011-01-07 23:43 大字

 

【案情回放】

2008年3月14日上午,胡店生应胡新华所请为其整修房屋。在扫尾收工时,因自行搭架的木梯所着力的檐角损坏,不慎从木梯上摔下致伤。事故发生时,胡新华不在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当日胡店生被送往冶溪镇卫生院住院治疗,2008年3月17日转往岳西县中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08年3月24日出院。医院诊断为:1、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2、L1、L2椎体横突骨折。胡店生的伤情经鉴定:因外伤致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评定为X级伤残。胡店生共花去医疗费用1506.6元,胡新华为此共垫付了2300元。

【民俗习惯简介】

在案发当地,农村农户有些零工需雇请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双方仅约定报酬及餐饮。若发生事故,小的损失,受害人自认;大额损失双方友好协商,经济条件好的农户支付部分医药费,拎点礼品如几斤肉去看望一下,就此化解争议,这是一种风俗习惯。

【法官点评】

这是一宗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涉及民俗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按民俗,农户只需支付所雇请人员的部分医药费,对其他损失,农户无需赔偿。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胡店生按当地习俗为胡新华检修房屋,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胡店生在检修房屋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相应较大损失,胡新华仅支付医药费,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本案争议焦点有:1、胡店生的损失如何核定?2、胡新华应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

关于胡店生的损失,法院核定为:医疗费1506.6元、鉴定费500元、鉴定检查费1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残疾赔偿金8405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胡新华就上述损失亦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对其他损失,法院核定为误工费4821.6元、护理费3478.44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1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72.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以上合计24550.19元。胡新华已垫付医药费等2300元。

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法院认为,确定胡新华是否应承担责任,首先应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胡店生是去胡新华家完成该项工作的,即工作场所由胡新华指定并且胡新华还提供了木梯等劳动设备,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故依法双方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因房屋修缮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资质,故胡店生与胡新华之间的雇佣合同合法有效。胡店生作为雇员从木梯上跌下受伤,胡新华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胡店生在从事实际工作时未注意安全所致,自身负有较大过错,依法可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据此,胡新华对胡店生身体权、健康权遭受损害所致的各项损失,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的大小,酌情确定胡新华承担55%、胡店生自行承担45%的损失。

综上所述,胡新华应赔偿胡店生各项损失24550.19元中的55%即13502.60元,其余损失由胡店生自行承担。胡新华已垫付的部分应从赔偿款中扣除。

韩晓将

作者单位:岳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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