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 构成诈骗被判刑

安庆晚报 2019-05-24 10:00 大字

本报讯(姜黑妹周国庆)为了偿还个人债务,竟冒用他人信用卡。5月16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容某某本是朋友,平时关系要好。2014年1月的一天,容某某联系张某某说在银行有熟人,可以办理信用卡,并让自己的妻子陪同张某某到银行一起办理手续。由于轻信他人、疏于防范,张某某申请材料上邮寄地址和手机号码栏留的都是容某某的联系方式。

后张某某的信用卡顺利办了下来。容某某收到信用卡后,在未告知张某某的情况下,为偿还所欠陈某某债务,擅自将该信用卡激活并拿到陈某某的商贸公司刷卡46850元。

2015年下半年,因容某某未按期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向张某某催收欠款,张某某这才知晓其申请的信用卡已办理下来并被容某某冒用。后张某某多次讨要欠款未果,于2017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冒用他人信用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碰法律底线,同时大家也要加强资金安全意识,勿轻易相信他人,防范信用卡诈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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