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参与持械聚众斗殴 被告人一审获刑六年十个月
本报讯(储星星周国庆)4月9日上午,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胡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胡某一审获刑六年十个月。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胡某经常纠集徐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人在一起,为实施共同犯罪组成以胡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手段,在望江县县城区域内多次共同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被告人胡某参与其他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致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法律,三次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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