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人员被判刑
7月1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邹某某(男,53岁)有期徒刑3年。
2008年该邹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释放后在县城以驾驶营运三轮车为生。2013年起,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陆续接到报警,称邹某某载客时向乘客散发“*”宣传品。警方对其立案侦察后发现并固定该邹大量违法犯罪证据,2014年12月11日,民警在其散发"*"宣传品时将他抓获,并在其住宅搜查出大量“*”宣传品和视听资料。
吴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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