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出生医学证明,起诉否?
本报讯(姜黑妹
姚云
记者周国庆)6月27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一起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会上检委会委员各抒己见,对该案中犯罪对象国家机关证件的认定,该案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讨,最终检委会多数人意见认定:两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了相对不诉处理决定。
犯罪嫌疑人赵某是外地来望江的务工人员,因他第四个小孩1岁多时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建议3岁之前必须做手术。当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赵某第四个小孩必须具有当地户口登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的必备材料之一就是出生医学证明,由于赵某第四个小孩属超生,当初负责助产的望江县医院认为:赵某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材料不齐全,故一直没有签发。
赵某在多次申办无果的情况下,为急于给小孩治病,2013年3月11日下午15时许,约上其表哥秦某来到望江县医院住院部二楼产科办公室,趁产科护士长离开之际,将其办公桌上放置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中两张盗走后迅速逃离现场。被盗医学出生证明为空白页,该医学出生证明上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安徽省医学出生证明望江县医院专用章”的印章,医学出生证明出生证编号分别为:M340977643、M340977644。
鉴于本案中两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且主动投案,又没有使用两张填写空白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将其主动上交,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案事实、证据及有关法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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