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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揽工程行贿6万多领刑一年

安庆晚报 2013-08-05 16:31 大字

 

本报讯(张琳

 

储星星

 

记者周国庆)被告人徐某某为了承建望江县交通局建设工程以及在望江县杨湾镇农发项目工程C标段顺利中标,牟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陈某某、唐某某(二人已另案处理)行贿64701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日前这起行贿案件在望江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8月2日判决已生效。

2008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以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县交通局稽查站、交管站建设工程公开招标过程中中标,原合同价为454471元。合同造价经望江县审计局决算审计,最后审定价为773334.7元,后增加了附属工程、毛石挡土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合计总造价为1333979.24元。同时,望江县交通局还将检测站的水磨石地坪、停车场、修路等共计624382.61元的零星工程,交给徐某某承建。望江县交通局对增加的附属工程和零星工程,均未经过公开招投标,也未经望江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将工程交给徐某某承建。其间,为感谢时任望江县交通局局长陈某某对其在工程承建上的关照,徐某某先后三次向陈某某行贿44701元。

2009年,被告人徐某某借用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望江县杨湾农发项目工程C标段,为了顺利中标,并希望得到时任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唐某某的关照,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徐某某在安庆八号码头送给唐某某现金20000元,唐某某予以收受。在唐某某的关照下,徐某某挂靠的安徽省新雷建筑有限公司中标。

2011年8月24日徐某某在市检察院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出其向唐某某行贿2万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2月28日,望江县检察院侦查人员通知徐某某到该院接受调查,徐某某当日到案后如实交待了其涉嫌行贿的犯罪事实。

望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涉案价值6470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8月2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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