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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倒在讲台 补偿至今“悬空”支教学校和原校互相推诿;人社部门认为,支教学校应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安晚报 2013-06-28 09:49 大字

[摘要]支教学校和原校互相推诿;人社部门认为,支教学校应缴纳工伤保险费

1月21日下午,江振道老师突发脑溢血倒在讲台上(本报1月25日曾报道),望江县人社局鉴定为工亡。然而数月过去了,补偿仍未落实。

亲属:两所学校扯皮

江振道原系望江县第四中学一名在编地理教师,2005年来到安庆长江学校高中部支教,连续担任多届毕业班教学和班主任工作。2013年1月21日下午,江振道在高三(5)班教学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经望江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午夜以身殉职,年仅44岁。

望江县人社局鉴定为工亡,2013年3月12日下达了工伤认定书。

6月24日,江振道亲属称,数月过去了,望江四中、长江学校都认为应由对方负全责,相互推诿,工伤待遇至今无法落实。

尴尬:未缴工伤保险

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根据人社部有关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安庆长江学校应该为支教教师江振道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人社局的说法,长江学校吴副校长坦承:安庆长江学校没为江振道缴纳工伤保险费。

望江四中的容校长则表示,2012年该校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可2013年缴费了,江振道去世是2013年的事。”

对于两校的说法,望江县医保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望江四中去年没有缴费,2013年的缴费也是江振道去世后补缴的,为此应属于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

由于多方各执一词,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进行仲裁、诉讼。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  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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