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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房前冒出配电房

安庆晚报 2012-11-29 18:10 大字

[摘要]开发商擅改规划,业主投诉维权

 

本报讯(记者

 

闫树泉)11月26日,省工商局发布10月份各地消费维权报告,并公布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望江县一起维权案例位居其中。

消费者帅某于2011年10月2日在望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分别于2011年10月2日和2012年1月7日分两次付了21.57万元购房款。近期,帅某在看房时,发现在该房屋的正前方设置了约36平方米的配电房。帅某认为该配电房在房地产开发规划图纸中未标注,开发商在未告知的前提下就建造了配电房,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遂向工商部门申诉,要求退还所购房屋预付的资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望江县工商局雷阳工商所实地查看,确认帅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经工商执法人员多次沟通和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按合同中银行同等存款利息付给帅某7548.87元利息;开发商补偿帅某购房引起的损失11451.13元,两项合计补偿19000元,并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所购买房屋预付的资金。

工商人员点评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在这起案例中,房地产开发商未按规划设计擅自设置了配电房,变更规划后又未告知房屋买受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消费者有权退房,并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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