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工伤认定时限该怎样维权?
近日,家住望江县凉泉乡村民王先生来电:我前几年一直在浙江湖州一家服装厂打工。2010年5月,我在工作中不幸摔倒,胳膊和胸骨多处骨折。当时,厂方将我送到医院治疗,并答应给我一定的补偿。去年,伤势好转后,我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今年初,我要求厂方兑现当初的承诺,可被厂方拒绝。于是,我想到去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已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限。对此,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贵报帮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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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腿记者:汪秀兵
对于王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近日咨询了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郑柏星律师。郑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其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但是从2010年5月事故发生至今已经过去了两年多时间,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因此启动不了工伤认定程序。
郑律师说,发生工伤后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程序,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进行工伤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而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必经阶段,不完成工伤认定,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由于王先生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限,启动不了工伤认定程序。因此,建议王先生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得到劳动部门签发的“通知书”以及其它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员工所受的事故伤害系工伤的证据)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并同时提出司法鉴定,按照司法鉴定书确定的等级计算出应当获赔的金额。
郑律师还对记者说,鉴于王先生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丧失了行政救济的可能。王先生与厂方若协商解决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民事侵权诉讼,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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