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抹”不去法律责任
本报讯(姚云
宋桂根
记者周国庆)本是一起很平常的交通肇事案,因为肇事人的逃跑,拖延了九个多月时间才得以结案。邱某林不仅被刑事拘留而且最终赔偿他人损失5万元。小案拖成了大事,最终因双方和解达成赔偿协议,8月20日,望江县检察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1年11月17日下午5时许,邱某林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望江县新坝街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吴某商店门前处时,不慎刮碰路人邹某,导致邹某受重伤,邱某林受轻伤,双方均住进医院,邹某由于伤情较重转至安庆市立医院。交警认定,邱某林负全部责任,邹某无责任。伤情鉴定邹某为重伤。事后查明,邱某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无证无照。
邹某痊愈出院后,其子檀某找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损伤程度的鉴定,但鉴定之事没有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檀某以此鉴定,私下与邱某林就医疗费等长期“谈判”未果。见一直拖着不是个事,六个月后,檀某又申请立案并将鉴定文书交到交警部门,但此时邱某林早已联系不上,其户籍地址在安庆市大观区为“空挂户”,原住的地方也找不到人,似乎一下子从人间蒸发。
警方通过各种手段,终于将邱某林抓获归案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邱某林家属认识到事情严重性,主动找到被害人家属请求谅解,愿意赔偿并达成谅解协议。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原谅肇事方并获得了5万元的赔偿,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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