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车 惹来官司
本报讯(万熊杰
罗文志
记者周国庆)“车不是我在开,我也不在车上,凭什么要我赔钱”近日,望江县人民法院高士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车借出来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2011年10月14日16时20分许,曹某无证驾驶从檀某处借来的无号牌且未购买任何保险的拖拉机,沿望江县幸福村“村村通”公路向中洲方向行驶为他人运送模板,行至日星村田畈路段与迎面驶来的由聂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碰刮,致聂某受伤,二轮电动车损坏。该起交通事故经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负全部责任,聂某无责任。
庭审中,两被告曹某、檀某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檀某认为车辆的驾驶员是曹某,责任认定书也只认定曹某负全部责任。自己只是车辆的所有人,事故发生时并不在车上也不了解事故产生的经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檀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不但未给该车投保导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而且在明知曹某未取得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其驾驶。檀某本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将车交给无资质者驾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曹某、檀某共赔偿原告聂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739.10元。
现今汽车租赁市场日益兴起,“拼车”逐渐成为时代潮流。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广大车主应提高法律意识,在借车给他人使用时,应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不要将车交给无驾驶资质或丧失自制能力(如酒后)的人使用,避免酿成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给自己惹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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