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头“碰”出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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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广娟
周国庆
这是一起路面上的小石头引起的案件,驾驶员开着汽车在路面行驶,不巧碰撞到路面的小石头,驾驶员认为没什么问题就继续行驶,没想到就是这个不起眼的小石头却杠裂了水箱而导致发动机缺水造成严重损坏,修理费花了18000余元。但保险公司只愿按其定损数额赔偿2620元,双方差距太大,只好法庭相见。面对这种情况,望江县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去年7月8日,安徽省联河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河米业)的驾驶员驾驶着公司车辆在路面行驶过程中,不慎碰撞到路面的小石头,驾驶员认为没有什么大碍就继续行驶,在行至厂区后,才发现小石头杠裂了水箱,水箱漏水,致发动机缺水造成严重损坏。因该车辆在望江县中国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发后,联河米业向该公司报案,该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后,联河米业将车辆拖至安庆维修点维修,共花去修理费18102元。之后,联河米业向该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只愿按其定损数额赔偿2620元。双方发生争执,联河米业遂具状起诉至望江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认为车辆碰撞小石头后就不应该再继续行驶,发动机严重损坏是联河米业自行造成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该理赔。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承办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考虑到案件处理涉及到专业问题,承办法官特地前往安庆维修点进行调查,证实发动机的严重损坏与小石头碰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18102元的维修费用均是此次事故造成损坏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其他费用。面对调查结果,望江县中国人寿财保公司仍坚持只赔2620元的意见。
望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联河米业作为投保人在向该公司交纳保险费后,该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该公司认为联河米业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且车辆已离开第一现场,发动机的损坏是联河米业的驾驶员在事故后擅自行驶了一段距离而造成的。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联河米业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于规定的时间及时报案,不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形;且通过调查的事实及相关采信的证据,能够认定发动机的严重受损与石块碰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8102元维修费用经证实亦是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全额赔偿联河米业的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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