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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损害拒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0-11-30 01:08 大字

婚内不忠实,移情别恋;离婚时约定赔偿,又拒不兑现。日前,望江县法院鸦滩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黄某被判支付原告叶某婚内损害赔偿款10000元。

叶某系该县某镇农民。 1999年,叶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因性格不合时常发生口角,但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各自在外务工,异地生活。在此期间,黄某与其他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因黄某在外与其他女子非法同居给叶某造成伤害,黄某向叶某赔偿10000元,于2009年8月份之前给付。黄某为此出具欠条,但之后黄某一直杳无音信,叶某遂向望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黄、叶之间的纠纷是建立在合法夫妻关系的基础上,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对叶某造成伤害,双方协议由黄某赔偿10000元,属于对叶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反悔或借故拒付,遂依法判决黄某立即向叶某支付欠款10000元。

·聂余兵 陈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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