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未必能做证据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4-09 15:06 大字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通讯员严娅

当前,很多人做生意时来往资金用起了手机转账,觉得方便快捷。但他们没有注意到,如果发生纠纷,支付记录或许不能作为转账的证据。日前,桐城市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据法官介绍,胡某与李某经方某介绍相识,2018年5月8日,受胡某的委托,方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由胡某借款25000元给李某,用于做洋酒生意,产生的利润每月由李某付给胡某,合同长期有效,如果李某未支付每月利润,合同自动到期,李某将退还本金和利润。

合同签订后,方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转给李某共计36900元,但李某只在2018年8月归还1000元,之后,就一直分文未付,胡某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35900元并支付利息。

桐城法院查看胡某提交的证据后发现,李某的微信并非实名注册,也没有任何身份信息显示,在“微信转账记录”中,被转人昵称为“爱新觉罗”。“爱新觉罗”是否就是李某本人?胡某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对微信转账的13180元,法院不予认定。另外,胡某直接交付的3000元因未有条据证明也不能认定。故桐城法院判令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胡某19750元。

桐城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在日常交易中如使用微信支付,要查明被转账人的微信与其本人信息是否相关联,或者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被转账人的身份,来作为资金流通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或者矛盾,可以留下证据,以备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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