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小产权房"惹的祸 购房14年后成被告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3-29 11:48 大字

不久前,齐某收到桐城法院寄来的起诉书,要求自己将14年前购买的一套房产归还给卖主。这无疑于一个晴天霹雳,房子已经住了十几年,为何无端被卖主告上了法庭,还被要求进行归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早在2005年,齐某在韩某处购买了一套位于桐城经济开发区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齐某交付了13万元的房款。今年初,韩某的妻子以自己对房屋买卖之事毫不知情以及集体土地交易违法、合同无效为由,与韩某一起将齐某告上法庭,要求齐某归还房屋。

桐城法院受理此案后,前往涉案房屋进行勘察,并仔细翻阅证据材料,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此案涉及的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且没有产权证书,也就是俗称的“小产权房”。齐某是城镇居民,而不是韩某夫妇所在村民组的村民,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涉案房屋不具有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不得进行买卖。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所以,14年前韩某与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且自始无效。

得知结论的齐某一时难以接受这个现实,即使韩某夫妇已答应退换当时交付的13万元房款,可自己经济并不宽裕,再重新买房面临着实际困难。承办法官积极做韩某夫妇的思想工作,韩某明知房屋系集体土地性质而进行买卖,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希望他们可以考虑齐某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3月22日,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韩某夫妇返还齐某购房款及损失计57万元,齐某即刻搬离该房屋。

法官提醒:提到“小产权房”,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不能买,但为什么不能买却知之甚少。 “小产权房”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购买后存在“不能贷款、不能过户、物业和其他权益得不到保障、维权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购买之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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