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破解难题、依法监督,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至今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25件,创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四个“第一例”—
本报记者 李浩关注热点
保护社会公益
9月12日,记者在桐城市范岗镇看到,沿镇而过的龙河水清鱼跃,不时有游人漫步河畔。然而一年前,这条河却是另一番景象。 “龙河边的工具制造厂曾经将污水直排河里,把这条河变成了污水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让‘龙须沟\’变成了清水河。 ”居住在龙河边的一位市民告诉记者。
这位市民所言的工具制造厂建设于2012年,主要生产滚筒刷支架。该厂在没有经过环评及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镀锌污水通过地下暗管排到龙河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去年初,在桐城市组织开展的环境污染专项检查中,有关执法部门发现了该厂的这一违法行为,遂展开调查。
桐城市检察院对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梳理,认为该工具制造厂的经营者孙某某和职工吴某某除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外,其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年4月,桐城市法院判决孙某某和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2人有期徒刑10个月和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决孙某某支付由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生态环境损失10万余元。孙某某表示服判。
“通过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责,检察机关必须在办案上主动作为。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表示,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英烈保护领域等5个领域,全省检察机关始终聚焦法定领域,强化线索摸排和甄别,对符合案件要求的及时立案审查。突出环境资源领域和食品药品领域公益保护,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食品药品领域的案件事件,积极履行职能主动摸排案件线索,积极运用公益诉讼手段督促监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截至今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25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148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13件,国有财产保护类29件,食品药品安全类35件;先后办理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例对市级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第一例对税务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第一例同时对两个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诉前程序
督促依法行政
今年初,金寨县检察院获得线索,在县城周边的一块空地发现了大量的生活垃圾。经查实后,金寨县检察院依法向金寨县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保护社会公益。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金寨县城管局立即安排专人经过10天的紧张工作,将占地约70亩的垃圾清运,地块恢复原样。金寨县城管局还在该地块主要出入口设置警示牌,要求临近各小区物业进行宣传教育,严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提起公益诉讼不是最终目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公益才是根本。 ”金寨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陶丛彬表示,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对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线索,检察机关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组织发出检察建议,其目的是威慑和纠正行政违法,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仅在金寨,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坚持以推动问题解决为重心,已成为安徽省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成功经验。李卫东告诉记者,全省检察机关对于发现因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回应,超过95%的公益损害得到有效修复,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
让损害得到修复,是公益诉讼追求的目标之一。安徽省检察机关密切关注损害修复情况,在案件审查、报批过程中,经核查发现问题已经解决、损害已经修复的,及时终结程序;在提起诉讼后,发现行政机关组织整改、问题得到解决的,检察机关及时撤回起诉,切实做到监督与配合并重;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重点关注裁判执行情况,推动问题彻底解决。目前,全省法院审结的116件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效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93件,18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结案,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诉讼中整改到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截至今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共督促修复被损毁林地、耕地、湿地2028.9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8012.7万元,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和其他空气污染物的企业101家,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147万吨,督促收回被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4.4亿元,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2.3亿元,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5.4万千克、假药和走私药品3种。
多方协力
破解改革难题
李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桐城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2016年8月,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16立方米林木用以烧炭,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砍树之后会造成哪些危害?检察机关无法作出专业鉴定。
应桐城市检察院邀请,安庆长江环保协会的专家经实地勘察,给出了鉴定意见:“李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区域净化空气价值降低,土壤流失与水分流失、边坡失稳等自然灾害加剧的风险,损害了公共利益。 ”据此,桐城市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李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并保证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如数补栽上所砍伐的树木。
对损害后果以及恢复治理的费用进行鉴定评估,专业性强,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是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的一道难题。安徽省检察机关通过与相关高校等建立了协作机制、邀请专家学者参与案件论证等举措,着力破解难题,目前已就公益损害情况出具专家意见69份、鉴定意见57份;同时,推动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充分借助智力资源和专业优势,促进公益诉讼有序开展。
案件线索是公益诉讼的基础。为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环保、食药、国土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处罚信息,并探索与监察委开展职务犯罪、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工作,安庆市检察院、铜陵市义安区检察院等分别与当地监察委建立了协作机制;与环保联合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公益组织加强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维护公益,相关社会组织共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8件,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2件。
“公共利益的保护涉及面广,必须树立一盘棋思想,全面协调协作。 ”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的意见》,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政府支持公益诉讼的指导性文件。安徽省检察机关注重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加强与环保、国土等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凝聚共识,与相关行政机关共会签文件64份,省环保厅、国土厅专门印发通知,就支持配合公益诉讼提出要求。省检察院突出长三角生态保护发展大局,制定了《关于在安徽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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