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内的药品都能用吗?

成都晚报 2018-09-20 06:48 大字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段本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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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不管是治病还是防病,很多朋友家中都会有一些药物储备。药物过了有效期便不能再使用,是众所周知的一条常识,但是,关于这个“有效期”的认识误区还真不少,是时候刷新一下大家对于药物有效期的认识了。再说一个关于药物的问题,眼下正是柚子上市的季节,可是你知道有哪些药物坚决不能与柚子同时服用吗?另外,我们本期《盖碗茶》对“重量级”的朋友也有话要说:证明自己的时候到了,你可以勇敢地告诉别人,我长胖是因为工作太努力、太忙,这是工伤、是工伤……

过期药品一般是指有效期内未被使用,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药品,而对药品的有效期,我们通常都以药品包装说明上标明的使用期限为准。问题是,是不是在有效期内的药物都是有效的呢?其实并非如此。

我们通常认为,药物在保质期内使用都是安全的,但安全的前提条件是包装没有开封、在出厂状态下。也就是说,药品开封后的使用期并不等同于有效期,一旦开封,使用期限就会大大缩短,一般都不适合长期存放。药品开封后的使用期限,要视药品剂型和保存条件而定。

眼部制剂

开封后极易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被泪液及空气中的微生物污染。药师建议,眼部制剂在开封时间超过1个月后就应视为过期药品,不可继续使用。另有一些特殊眼用制剂,说明书中会明确说明成分中不含抑菌剂和防腐剂,这类制剂仅限单次使用,应当用过即弃,剩余的药液也不可留待下次再继续使用。

液体制剂

糖浆剂开启后一般不宜久贮,室内常温(25℃以下)且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可保存1~3个月,一般冬天不超过三个月,夏天不超过一个月。在贮存中出现酸败、异臭、产生气体或絮状混悬物、沉淀物,或有变色、结晶等变质现象,就不能再服用了。

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类的药剂,室内常温且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可保存2个月。当溶液剂出现发霉、明显变色,或出现不应有的异味,可认为是过期药品,不能继续使用。乳剂和混悬剂除了以上情况之外,若出现振摇后不再成为均匀状态,也认为是过期药品。

颗粒剂及粉剂

开封后最好在1个月内用完。但若出现吸潮、软化、结块、潮解等现象就不宜使用。

片剂及胶囊

瓶装药开封后在室温(25℃以下)下的使用期限通常在2个月左右,再次使用时应检查药品外观。出现如下情况不宜使用:发霉;显著变色(白色的变黄、黑、红);气味或味道显著变化;片剂或丸剂松散;糖衣片破裂;出现异色斑块或斑点;自溶或粘连;胶囊剂软化或表面严重粘连。

铝塑装药

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见的“板装药”。胶囊或药片被封在独立的塑料泡中,独立的包装使药剂在取出前不会和空气接触,可以放心地使用到有效期之前。

药师提醒

1.极端天气情况下(如高温、高湿),药品极易潮解、失效,药品开封后保存时间可能更短。

2.药品开封后,建议在瓶身标注开封日期,便于识别药品是否过期。

3.药品使用时,应避免外来污染。如使用滴眼液时不要接触眼睑,服用口服液时避免嘴巴直接接触瓶口,取药时避免手伸入药瓶中等。

4.不要为了舍不得浪费而伤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过期的药品必须果断废弃。

5.遵照医嘱按时、按疗程服用药品。如果觉得没有必要使用的药品可以及时与医生沟通,避免在家保存多种不必要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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