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儿子盖的房,为啥我不能住?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7-10 16:07 大字

■ 本报记者陆杨

“记者同志,快帮帮我,我被法院列入了‘黑名单\’,现在生活很麻烦。 ”近日,桐城市范岗乡读者黄爱萍(化名)焦急地在电话中向本报记者求助。

黄爱萍告诉记者,她有两个儿子,上世纪90年代时,她给儿子在镇上盖了一栋三层楼房。 “一直都是我们一大家人住,哪知道大儿子和儿媳离婚后,法院将房子判给了儿媳。 ”黄爱萍说,因为不愿从房子里搬走,她被法院纳入了“黑名单”。

在黄爱萍看来,法院判决有误。她认为,房子是自己和丈夫亲自建的,且自己一直住在房子三楼,“房子应属于我和丈夫共同财产。 ”此外,黄爱萍还表示,自己有两个儿子,房子也是为两个儿子建的,大儿子离婚,无权处理这套房子。

接到黄爱萍反映后,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黄爱萍所说的案子日前已经二审终审,安庆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正是让黄爱萍限期搬离,将房子让给前儿媳。

记者注意到,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这一房子虽是黄爱萍和丈夫所建,但房产证上的名字却是大儿子一个人。因此,法院认定,这套房子是黄爱萍夫妇对儿子的赠与。

同时,记者发现,黄的大儿子在离婚时和前妻约定,这套房子归前妻所有,因此其前妻合法拥有了这套房屋。此时,黄爱萍再继续住在房屋里,法院有理由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针对此案,安庆某律师事务所的谈敏律师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加上这套房子目前登记在其儿子名下,因此,法院判决无误。 ”

谈敏提醒,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无可厚非,但因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拥有对房屋收益、使用、出卖等权利,如果父母没有成为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子女很有可能自行处置房屋,比如出卖房屋等,从而引发房屋纠纷。

尤其是农村地区,很多父母有多个子女,子女间因房屋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律师建议,父母在将房屋赠与给某个子女时,双方可成为共有产权人,可最大限度保障自己及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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