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配偶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何凤报道不久前,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适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7月,王某的丈夫方某分两次向阮某借款4万元,后方某于同年10月去世,为讨要借款,阮某向法院起诉方某妻子,要求其偿还该笔借款。开庭审理时,王某称其丈夫在2017年7月份已病重,借款及借条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且原告没有提供支付该笔借款的证据。另外,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应属方某个人借款,不应由其偿还。为此,王某提交了丈夫方某2017年1-6月份工资收入约43000元,证明家庭生活并不需要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收入证明、工资表均表明,方某工资奖金收入状况已超出本地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消费性支出水平。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方某所借钱款用于被告家庭生活或被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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