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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原市委副书记王强受贿一审获刑七年

大江晚报 2017-06-03 04:00 大字

新华社合肥6月2日电 记者2日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安徽池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王强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扣押、退缴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王强在任安徽省安庆市委常委、桐城市委书记、池州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安徽黄梅酒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及个人人民币141.8万元、1.8万英镑、7.5万美元、购物卡1.5万元、价值151.4176万元的黄金等贵重物品,折合共计人民币353.9186万元,以及一尊白玉老虎、50枚银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案发后,王强及家人退出全部赃款赃物。

另查明,王强归案后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举他人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线索,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已作出逮捕的决定。

法院认为,王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张复汉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王强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在办案机关仅掌握王强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刘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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