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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劳务受伤法援相助赔四万

安徽法制报 2016-09-29 00:00 大字

桐城讯 近日,家住桐城市的黄某因临时提供劳务帮工受伤,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被告桐城市某米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42000元,维护了因工受伤黄某的合法权益。

2015年中秋,桐城市黄某受同组村民林某邀请,一同给某米业公司下稻谷,期间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黄某从车顶摔下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黄某出院后,虽经过六个月的体能恢复训练,但身体未能完全康复。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个十级残疾。然而,该米业公司支付完黄某的住院医疗费后,拒绝赔偿黄某的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市法援中心受理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认定这是一起提供劳务受伤案件,米业公司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经办人员找到该公司老板,提出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这起纠纷,遭到公司拒绝。办案人员征得黄某同意后,立即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米业公司赔偿各类经济损失6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米业公司认为原告黄某既不是公司的聘用员工,也不是长期下货人员,不能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合同关系,虽然支付了黄某的住院医疗费用,只不过是考虑到其家庭经济困难,给予的一种帮助行为,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休庭后,主审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对该案进行民事调解。向被告分析了提供劳务合同纠纷的实质要件,并就黄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对被告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同时希望原告能否适当减少赔偿金额。黄某考虑到第一次去公司下货就出现这样的事故,虽然自己受伤,但被告的损失也相对较大,遂同意了减少部分赔偿的意见。经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多轮磋商,最终达成了一次性赔偿4.2万元的协议。 (张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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