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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商品不符经销商退款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5-10 08:46 大字

[摘要]经销商退款

2015年2月,安庆市桐城市市管局12315中心接到北京70岁老人李先生的投诉,称其根据电视上某玉镯的购物信息,2015年1月23日电话订购了内径为68mm的玉镯2只。 1月24日9点55分对方收到汇款并安排发货,27日收到经销商寄来的玉镯,打开包装一看,两只玉镯内径不一致,其中一只内径65mm,与经销商联系要求退货,1月 30日将内径为65mm的玉镯退回,但对方收货后一直未办理退款手续。

工作人员收到李先生快递来的材料后,当天就与经销商取得联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最终经销商同意退款,3月2日,李先生收到经销商退还的180元。 本报记者程茂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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