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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三轮车 汽车驾照被记12分 桐城市首例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作出处理

皖江晚报 2016-04-28 13:11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姚笃留报道3月29日22时5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同安南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同安南路杨桥时,与迎面驶来的无牌速派奇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导致驾驶人韩某甲和乘坐人韩某乙受伤。4月26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司法鉴定,把这起事故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并作出处理。

驾驶员张某某持C1证驾驶封闭式三轮车属于驾驶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罚款300元,驾驶证记12分;韩某甲无证驾驶两轮机动车罚款300元。由于张某某是逆向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所以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韩某甲无责任。这是桐城市首例电动车事故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结合正在开展的“电动车违法行为百日整治”行动,将事故双方电动车送往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依据相关标准,两车检测数据符合机动车标准,故定性为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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