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这样收取医保费合理吗?
12月27日,居住在市大观区五里村的吴阿姨来电:我是桐城市的一名企业退休职工,5年前就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但单位现在仍要我每年交纳数百元的医保费,单位这样做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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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迎庆
余舫
据吴阿姨介绍,她是桐城市范岗供销社的一名退休职工,工龄26年,单位于2007年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直到2009年7月单位才为其办理医保参保手续。此后,由于吴阿姨一家来安庆北郊的五里村买房居住,范岗供销社的工作人员便每年打电话联系吴阿姨,提醒她将医保费交到单位。
12月27日,吴阿姨向记者提供了桐城市范岗供销社开具的两张“收款凭证”,一张是“2010.7—2011.6医保款”600元,另一张是“2011.7—2012.6医保款”760元。另据吴阿姨介绍,今年单位要她交纳的“医保款”为880元。
“我已经退休好几年了,为什么单位还要我每年交纳这么多的医保费,并且还不知要交到什么时候。”吴阿姨说,她对此感到很不理解,但她每次询问单位,得到的答复都是“这些钱都存到了你的医保账户上”。
12月27日,记者根据吴阿姨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范岗供销社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针对吴阿姨的上述疑问,该工作人员解释说,范岗供销社是一个困难企业,直到2009年才为职工统一办理医保。他还表示,吴阿姨每年交纳的医保费都是单位按照相关比例收取的,这些钱都存到了她(吴阿姨)的医保账户上。“那么,吴阿姨的医保费要一直交到什么时候呢?”就此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要一直交下去”。
“单位这样收取医保费到底合不合理?像我这样的企业退休职工,相关的医保政策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带着吴阿姨的疑问,记者当天来到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吴阿姨反映的情况,该局医疗和生育保险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吴阿姨的单位是一困难企业,她的医保是在退休后才由单位统一参保的,但其交纳医保费的数额应该符合当地医保政策规定。而且,按照相关规定,像吴阿姨这样的情况,其医保费的交纳是有一定缴费年限的,单位工作人员所称“要一直交下去”的说法没有任何政策依据。
另据该负责人介绍,2000年以来,安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直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市本级、8个县(市)各有自己的统筹模式,各县(市)医保政策不一、医保制度发展不平衡、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有差距,给参保人就医带来诸多不便。近日,《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并自2013年元月1日起施行,这些问题将逐一得到解决。自2013年元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的“六统一”,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实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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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元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第八条中明确: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的国有、集体单位连续工龄,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其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不足规定实际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延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续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规定标准缴费,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手续时,以本人当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退休前选择统账结合方式的,按6.5%的比例;退休前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按4.5%的比例,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新参保时已退休人员,以该单位当年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6.5%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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