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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被追究刑事责任

安庆晚报 2012-11-13 18:16 大字

[摘要]柏某“有幸”成为我市第一人

 

本报讯(王佩

 

记者周国庆)

 

近日,柏某因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七万余元,被桐城市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安庆市受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柏某自2009年5月起在桐城市经营一家无纺布包装厂,并聘请了陶某、吴某、张某等13人为该厂工人。自2011年起,柏某拖欠该13名工人工资长达一年之久,共计七万余元。陶某等人多次讨要,柏某均置之不理,并于今年3月份将工厂关闭,手机关机,逃离桐城。

今年4月份,陶某等13名工人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柏某支付恶意拖欠的工人工资,柏某仍拒不支付,且一直藏身于四川省隆昌县,直至今年6月19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惩治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保护力度。本案中,柏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恶意欠薪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诉检察官告诉记者,老板聘请工人做工,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工人做工拿工资,按劳所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总有那么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企业老板,故意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不但遭人唾骂,而且有悖法律,到头来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完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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