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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师”转正后,该不该分得征地款桐城一教师败诉,专家持不同意见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06-12 12:07 大字

[摘要]桐城一教师败诉,专家持不同意见

家住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组的杨瑞年,在1995年二轮承包时,还是乡村民办教师,根据政策她分得了土地。 2000年,她转为公办教师,2010年她家土地被征,但村民组却未分征地款给她,与村民组协商不成,她将河边组告上法庭,没想到,法院却并不支持她要求分配征地款的请求。

桐城市法院查明,杨瑞年原系河边组村民,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于2000年10月将其户口转至桐城市卅铺中心小学并单独立户。2010年5月,河边组土地被征,共取得土地补偿款约568.5万元。河边组将上述征地补偿费分作两部分进行分配:一半按现有人口进行分配,人均30893元;另一半按分田人口进行分配,人均30076元。但杨瑞年并未分得征地补偿款。

桐城市法院认为,杨瑞年自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就享受了城镇居民应该具有的各项待遇,不再具有河边村民组成员的资格,对杨瑞年要求河边组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杨瑞年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院,要求河边组给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30076元。安庆中院维持了原判决。

杨瑞年究竟应不应该分得征地补偿款呢?记者采访了几位专家。

安徽省农委经管处秦仲华副处长认为,这要看河边组怎么分配这些征地款,如果按照“征谁家田,给谁家钱”的方式,杨瑞年就应该获得征地款,如果按照“平均分钱,平均分田”的方式,杨瑞年就拿不到征地款。

也有专家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方式,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所以,杨瑞年家理应分得她家的征地款,其中就包括杨瑞年的那份。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副主任、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高飞认为,河边组将征地款分配分为两部分,现有人口和分田人口,这种分法比较科学。现有人口是土地的所有权拥有者,分田人口,是土地的使用经营权拥有者。也就是说,杨瑞年虽不具有了对河边组土地的所有权,但她仍然拥有承包经营权即使用权。因此,河边组应该分配给杨瑞年的是分田人口的那部分钱,这是对杨瑞年土地承包权的一种补偿。

高飞说,对现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模糊,只是说要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发放至被征地农民,但如何理解“被征地农民”这个概念,却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被征地农民”就是指被征土地的承包者,有人认为“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土地的所有者。

高飞认为,土地被征应该是土地的所有权被征,“被征地农民”应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而不是具体的某一特定的被征地户。因此,征地补偿款中的所有权补偿,应该被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共同分配,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应该归承包户所有,因为,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该有什么样的补偿,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记者提出在农村采访时农民普遍关注的这样一个问题:按照现在这样的分配方式,“征谁家田,给谁家钱”,二轮承包结束后,这些被征田的农民,有没有资格再来分剩下的未被征的土地。高飞教授说,这确实是应该及早关注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或出台政策的方式,尽快明确下来,否则,二轮承包期结束后,这个问题会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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