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重操旧业
本报讯 近日,由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诒东,被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查查明:被告人金诒东在2006年间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犯在缓刑考验期不思改过,重新犯罪,自2009年以来,其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经中国盐业总公司和中国盐业协会的授权,先后6次擅自委托他人制造“中盐”注册商标标识和“碘盐证明”商标标识,共销售500克“中盐”牌加碘粉碎洗涤盐包装袋614700条,350克“中盐”牌精制碘盐包装膜234756条,货款额达15万余元,另销售未遂“中盐”牌精制碘盐包装膜175000条。其同伙在非法销售过程中被人举报至案发。
据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该案主办检察官王执斌介绍:自去年10月起该院积极参加全国统一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为突出打击效果,该科在此案审查公诉阶段,不就案办案,而是深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案发地召开现场会,以案释法,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震慑了犯罪,教肓了群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赵莉记者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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